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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東方鋯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對公司關聯方資金占用和對外擔保情況出具的專項說明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根據《公司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關制度的有關規定,我們作為廣東東方鋯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現就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的有關事項經過審議,基于獨立判斷發表以下意見:
一、關于對外擔保情況的獨立意見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20號)等規定和要求,作為公司的獨立事,我們本著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態度,依據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公司2013年半年度對外擔保情況進行了認真的核查和監督,
認為:
1、公司能嚴格遵循《公司法》、《證券法》、《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對外擔保風險。
2、截至2013年6月30日,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澳大利亞銘瑞鋯業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悉尼分行的銀行貸款提供200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約12,600萬元)信用擔保的議案,擔保期限為三年。
除此之外,公司未進行其他對外擔保行為。
二、關于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資金情況的獨立意見
我們對報告期內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資金情況進行核查和監督,認為:報告期內,公司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
三、關于《2013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認真審閱公司編制的《關于 2013 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以下簡稱“《專項報告》”),并詢問公司相關業務人員、內部審計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后,對公司 2013 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及《專項報告》發表如下獨立意見:公司編制的《專項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公司編制的《專項報告》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的相關規定,如實反映了公司2013 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實際存放與使用情況。
獨立董事(簽名):
徐宗玲 王學琛 蔡少河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