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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爾高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公司2014年與內蒙古包鋼利爾高溫材料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等的文件的規定和要求,作為北京利爾高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對公司2014年與內蒙古包鋼利爾高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鋼利爾”)關聯交易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1、公司與包鋼利爾的關聯交易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2、公司與包鋼利爾的關聯交易是公司通過參與包鋼利爾的招投標過程所獲得的,關聯交易價格是根據公平、公允原則參照市場價格通過招投標確認的,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公司日常關聯交易是必要的,有利于公司擴大生產經營規模,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不會影響公司的獨立性。
(以下無正文)(此頁無正文,為北京利爾高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公司2014年與內蒙古包鋼利爾高溫材料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的獨立意見之簽署頁)
獨立董事簽名:
殷瑞鈺 孫加林 吳維春
年 月 日